船舶是一个由各种材料和设备组成的庞大的运输工具,由于它的复杂和庞大,在设计时,对其重量和重心位置的计(估)算存在一定累积偏差以及建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建造偏差。上述两者相加,使船舶建成后,其实际重量和重心位置数值与设计时的数值存在一定误差。由于船舶的重量和重心高度与船舶的稳性有着极重要的关系,所以在船舶完工后,必须测得船舶实际的重量和重心高度,以确定船舶在水中航行的稳性合格与否。
倾斜试验是指船舶在建造或改装完成或接近完成时,处于或接近设计规定的空船状态下进行的试验,其目的是确定空船的实际排水量及其重心的实际位置。
空船系指处于可正常航行的船舶,但没有装载船用消耗备品、物料、货物、船员和行李,且除机械和管系液体(如处于工作状态的润滑油和液体油)外,没有任何其他液体。
新建船舶完工时,应进行倾斜试验。以后建造的船舶,如属同一船厂同批建造的同型船舶,第一艘应进行倾斜试验,以后建造的船舶如空船排水量的偏差值超过2%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值超过0.01L(L为船舶垂线间长)时,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。
改装或修理中使稳性变动较大的船舶,在完工时应进行倾斜试验。对稳性发生怀疑的营运中船舶也应进行倾斜试验。
对各类客船,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内,应进行一次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的核查,然后将检验结果与已批准的稳性资料相比较,如空船排 水量的偏差值超过2%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值超过0.01L(L为船舶垂线间长),则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。
倾斜试验的目的 编辑本段回目录
船舶倾斜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船舶空船重心距基线的高度ZGO。
新建造的船舶和经过重大改建工程完工后的船舶必须进行倾斜试验,以确定其ZGO。
船舶倾斜试验对象
根据国内国际造船业通行做法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下列船舶应做倾斜试验:
1、新建船舶(同一船厂建造的同型船舶可只做其中的第一艘,但建造中若有变动使稳性变坏时,也应进行倾斜试验);
2、因改造或修理使其稳性变坏的船舶;
3、对其稳性发生怀疑的船舶。
船舶倾斜试验条件
倾斜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:
1、建造或修理完工后,试验时应为空船状态,凡属正常航行是应备有的各种设备、仪器及备件等均应按规定上船,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工。
2、试验应在平静的天气进行,风力一般不大于2级。
3、试验时船舶应尽可能位于平静无潮流水域,周围应没有或少有来往航行的船舶。有条件时应在船坞内进行试验。
4、船舶四周应有适当的水空间中,以便船舶在试验过程中处于自由浮动状态,并保证船舶不致碰到船坞、码头、海底或其他船舶。
5、如条件限制只能在有潮流的水域进行试验是应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,船首要正对风向,系船索尽可能放长,并系于船首的中线面上。
倾斜试验的准备
1、试验船舶应处于空船状态,一切不是船上配备的物件均应从船上撤除。
2、船上确难以达到空船状态时,可允许有多余或不足重量,但总数一般不应超过空船排水量的1%。对试验需用的临时设备和试验移动重量、试验所必需的压载可不受上述限制。
3、船上一切可以摆动或滚动的装置、设备及物件等均应加以固定。
4、所有机械、锅炉、管路、及系统内的水或油,应使其处于非工作状态,并关好油门,以防流动或流失。
5、为了保证试验的准确性,所有的液体舱柜应予以排空,对试验所用的水压载及不能排空的舱柜应予以灌满。
6、船舶在试验时的初始横倾角不应超过1度。如有纵倾,在计算时必须按纵倾状态计算有关数据。
7、试验前要准备一定重量的移动重物,以能使船舶在试验中能产生2~4度的横倾角为宜。
8、准备好试验用的油槽(也可用水槽代替),装有翼翅的摆锤、直径0.5mm左右的柔软细绳、钢直尺等。
9、准备小艇一艘,作观察船舶浮态用。准备好联络工具及规定信号。
1、试验环境与系泊条件
①应在平静的、风力不大于2级(最大不超过3级)的天气条件下进行。
②应尽量安排在船坞内进行,或在平静、不受外来干扰的围蔽水域(浪级不超过2级)内进行。特殊情况可在有潮流的水域内进行,但应尽量选择平潮时,且船首应正对流向。
③船舶四周及船底应有充分的水空间,缆绳应系于中纵剖面内且保持松弛,拆除接岸物件,以保证船舶能自由浮动与自由横倾。
2、每舷最大的试验横倾角应达2°~4°,条件限制的应不少于1°。
3、凡属正常航行时应备有的各种设备、仪器及备件等应按规定位置安放妥当,多余的清除。对可产生摇摆或移动的装置、设备及物件等系固。
4、对条件限制难以达到空船状态的,可允许有少量多余或不足物件,但总重量应不超过空船排水量的1%。
5、所有液体舱柜应彻底抽空或灌满,否则应进行自由液面修正。
6、应尽可能减少初始纵倾,若纵倾超过船长的1% ,则应按实际纵倾状态进行静水力参数计算。试验时的初始横倾角不应超过0.5°。
按我国船舶检验局的规定,新建船舶完工时,必须进行倾斜试验。同一船厂同批建造的同型船舶,第一艘应进行倾斜试验,以后建造的船舶如有修改或变更而影响稳性时,应重新做倾斜试验。改装或修理中使稳性变动较大的船舶,在完工时应做倾斜试验,对稳性发生怀疑的营运中船舶也应进行倾斜试验。倾斜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船舶重心的实际位置,试验结果应给出空船状态的重心位置及稳性高度,并编制倾斜试验报告,提交验船师审核。
船舶进行倾斜试验前,必须检查其是否具备试验条件,船舶必须在建造或修理(改装)完工时,才可进行倾斜试验。试验时应为空船状态,凡属正常航行时应备有的各种设备、仪器及备件等,均应按规定位置安放妥当。对试验用的临时设备和试验移动重力,亦应按预定位置和要求正确放妥。其他不应配备的一切物件,以及垃圾等。均应从船上清除。船舶在试验开始时如有横倾,横倾角不应超过1°。倾斜试验的试验移动重力,尽量分布成移动力矩相等的4组,在船舶中部没有上层建筑的船上,也可以分布成2组,但应分布在船长中部处。试验移动重力和移动距离所产生的力矩,应以倾斜试验状态时估算的初稳心高度下,使船舶产生2°~4°的横倾角。试验移动重力的移动次序,采用4组时如上图所示;采用2组时如右图所示。
倾斜试验测量倾角的方法,一般可以用挂锤法和连通玻璃管法,采用挂锤法测量时,挂锤线的长度应尽可能长些,至少不小于2m。所用钢丝的直径应在0.5mm左右。锤可浸入水槽或油槽内,以增加阻尼,减小线锤的摆幅。挂锤线的长度入,为自挂锤的挂点至刻度标尺上缘间的垂直距离。船舶倾斜试验时,记录挂锤线在刻度标尺上往复摆动5次的10个观察值。
可参见图所示。
倾斜试验结束后,由船厂的设计部门整理倾斜试验报告。
1、倾斜试验由船厂主持,试验前要经船厂、船东、船检、设计部门共同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,确认船舶已符合试验条件。
2、观察测量风向,风速和周围水面情况,确定已符合进行试验的条件,并记录填入表格。
3、参加试验的人员应位于规定位置,记明他们的重量重心位置,不属于试验的人员全部离船。
4、乘坐小艇仔细测量船舶的首、中、尾两舷吃水,以便准确计算试验时的排水量。测量吃水时,在船上的人数应与试验时在船上的人数完全一样,特别是小船更应注意。
5、试验由一人统一指挥,每套测量装置至少两人。一人读数一人记录试验移动重量的次序,应事先画好表格,做到移动人员、测量人员心中有数,移动位置要事先划定,应力求精确,重量堆放状态稳定,还原时保持移动前的原状。
6、一切试验准备工作就绪,主持人发出就位和松缆的讯号或口令后,参加试验人员应在各自位置就位,然后松缆,待船舶的摆动趋于稳定时,观测员进行读数,记录员将每次读数记在表内,每移动重量一次,进行一次读数记录。
7、移动次序及倾角、空船排水量、初稳性高度、重心高度等计算按造船界可接受的通行计算方法进行。
8、试验结束后,主持试验单位应将试验结果编制成《倾斜试验报告书》,送船级社(船检部门)审查,根据各船旗国的规定,试验数据与原设计数值误差将决定船舶要否重新核算稳性。
倾斜试验注意事项编辑本段回目录
为了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,在试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:
(1)试验应在风平浪静,即无外界干扰的水域内进行,最好在坞内。
(2)放松全部缆绳,不妨碍船舶倾斜。
(3)试验时机器停止运转,船内无重物移动,无人员走动,尽可能防止液体舱柜内液体流动。
(4)为了形成足够的倾斜力矩,使船能产生20~40的横倾角,移动重物的总重量约为船舶排水量的1~2%,移动的距离约为船宽的3/4。
(5)为使试验精确,摆锤的锤线要长一些,一般不小于3m。摆锤浸在油槽或水槽内,以使摆锤能迅速稳定下来,读得精确数据,并分别在船的首部、中央和尾部设置摆锤,取其平均值来计算。
|